EB-5作为一种投资移民的模式,因其办理简单、门槛低,加上美国属于非常热门的移民目的国,尤其是其教育资源丰富、品质极高,目前EB-5非常受欢迎。对于时间较充裕的客户来说,EB-5还是相当不错的选择。然而自从去年9月30号美国投资移民EB-5区域中心法案到期、后来延期到12月11日,再后来延期到今年9月30号,这期间很多申请人抓紧递案,造成了一个新问题,就是EB-5的排期很久。
比较常见的是为了子女教育,要赶上那个适合就读的“窗口期”;以及正在美国留学、或进入了OPT阶段,想尽快留下的人。这类情况,的确要仔细计算排期、设定规划。当然这里面也有变通的方案。比如,如果进入或即将进入OPT阶段,现在对STEM专业的学生,刚刚有新政策延长了等待期,再不够、也未抽中H1B,可以继续读书、延续学生身份;还有,但愿国务院排期表里面的B表能够恢复使用(尽管看起来难度很大)。
那么,如果实在等不及排期,又非常想去美国,那么又有哪些移民途径可以考虑呢?
美国投资移民:“纯投资移民”和“商业类移民”
移民美国的常见方式,有投资移民、技术移民、优才移民、依亲移民等。其中,投资移民又可以笼统地分成“纯投资移民”和“商业类移民”。
“纯投资移民”简单的说,拿出合理来源的投资款,投到符合要求的方向、项目即可,基本不需要申请人深度参与后期经营,也就是很简单、方便。比如EB-5就是很典型的纯投资移民。
“商业类移民”一般需要申请人投入到具体企业经营中,所需要金额比“纯投资移民”投资额低一些或很多,但对申请人的商业背景、语言学历、商业计划、企业经营状况、企业雇员、申请人对企业的参与程度等等,往往有一定要求。L-1、EB-1C,就属于这类形式。
L-1 Visa:“可以转移民”的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类别
L-1,其实不是移民项目,是美国一个“可以转移民”的短期的非移民工作签证类别,确切地说法是“L-1 Visa”。美国不是每种签证都可以转移民。比如最常见旅游商务签证B1/B2,和学生签证F1,申请的时候不能有“移民倾向”,或者说都不能直接转移民。但L-1是不考核(或说允许)有移民倾向、也就是允许直接转移民身份的。
L-1一般颁发给美国之外的跨国企业向“在美国的分公司”派遣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适用L-1签证),以及或特殊技术人员(适用L-1B)。所谓“短期”签证,是指这个签证有时间限制,到了一定的时间、达到一定的条件可以延长。
这里所说的“跨国企业”,并非在中国理解的国外到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跨国企业,而是相对美国而言的,比如中国公司到美国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当地企业,这样才是美国法律里面的“跨国企业”。
下面是美国移民局官网对于L-1基本申请条件的自测指引:
L-1有趣的地方是(特别是跟EB-5比较):
·可以快速获批的工作签证;并且通过一定条件后,还有可能转绿卡(即永居PR)
·办起来的确很快,顺利的话几个月就可以,且获得第一份L-1签证的投入费用一般不高
·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可以随同申请L-2签证,子女可以免费就读美国公立学校
·最长可以延长到7年,也就是L-1状态最长可以保留7年
看起来很美是不是?---排期解决了、费用不高、小孩读书方便、还有可能转绿卡!
不过,如果通过L-1获得身份如此简单,那么还有谁做EB-5呢?L-1前几年为什么没有火起来呢?
对于L-1的续签,和转EB-1C的要求,没有很明确的法律条文给出具体量化的标准!不像EB-5那样标准清晰---“用合法来源投资50万美金起、投资创造了10个全职就业岗位”就基本确定可以获得绿卡。虽然无量化的要求,但实际上已经随着美国EB类申请量大幅增加和美金的经济回暖而水涨船高,越来越难通过。特别是转绿卡的环节,审核越发的严格,难度也大大提高。
所以,通过L-1签证拿绿卡的模式,既然算是“商业类移民”,相对“纯投资移民”,过程就要复杂、申请人参与度就比较深,不确定性相对就高一些。
EB-1C:“跨国公司的高级主管或经理”移民签证
以雇佣为基准的职业移民一共有五个优先类别:EB-1, EB-2, EB-3, EB-4, EB-5。“EB”是美国一个很大的移民类别,指的是“Employment-Based”,一般称为“职业类”移民。我们今天主要先了解EB-1第一优先类别,第一优先的特点是不需要证明劳工短缺,移民配额充裕,但要求受益人的成就或能量很大。
EB-1可以具体分为3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EB-1A、EB-1B、EB-1C。
EB-1A,一般发给那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五大领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并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且其成果和贡献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的杰出专业人才”。EB-1A可以有美国的雇主,也可以没有。
EB-1B,发给“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即在某一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中,从事至少3年以上专业研究,并取得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的教授或研究人员。这类人员必须有美国雇主给出永久性工作的承诺,才能申请。
EB-1C,发给“跨国公司的高级主管或经理”,即那些被跨国公司调任到美国的高级行政人员或高级经理;在此之前的三年期间内,申请人已为在该美国公司的海外相关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EB-1C同样需要美国雇主给出永久性工作的承诺,才能申请。这里的“跨国企业”定义,参见前面L-1里面说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通过L-1到了美国,从事这个跨国企业的企业经营管理,的确有希望继续通过EB-1C来获得绿卡,而且不用经过EB-5的“有条件绿卡---解除条件---永久绿卡”这个过程。
元臣国际律师所律师:
L-1与EB-1C之间的区别
尽管L-1与EB-1C之间存在着非常类似的申请条件,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类别,故他们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L-1是一种非移民性质的临时性工作签证,而EB-1C是一种移民签证
L-1是一个非移民签证,即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证。如果签证持有人期间不申请绿卡,通过申请延期的方式,其可以该身份在美国工作长达7年。EB-1C是一个绿卡类别,是专门给跨国公司派往美国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设置的,获得EB-1C绿卡的受益人高管及亲属可以成为美国永久性居民。
EB-1C的申请要求美国雇主在递交申请时必须已经“实质运作”一年以上
所谓“实质运作一年”是指在申请日之前的整一年时间内,该美国申请公司已具备了全部满足EB-1C要求的规模。该条要求的存在意味着,对于那些刚刚在美国设立起新分支机构的跨国公司来说,即使其他条件都符合,但如果美国公司运营规模和组织架构不符合法律要求,他们也不能直接通过提交EB-1C的移民申请而将其海外主管调派至美国。所以这类公司往往会先考虑为其调派人员取得L-1的身份,待公司符合了实质运作一年的要求后再提交EB-1C绿卡申请。
通过L-1签证进而获取EB-1C绿卡的程序和直接通过EB-1C取得绿卡的程序存在很大区别
(1)L-1签证转EB-1C绿卡:
美国移民局审批L-1申请 → 美国驻外领事馆签证 → 申请人持L-1签证赴美 → 一年期限到期前申请L-1延期 → 在美正常经营一年后申请EB-1C绿卡。
(2)无需L-1签证直接申请EB-1C绿卡:
美国移民局审批EB-1C申请 → 批准后转到美国国家签证中心(NVC)→ 转到美国驻广州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 → 申请人持移民签证入境美国 → 入境后接收移民局寄送的绿卡。
虽然L-1签证与EB-1C绿卡存在很大的不同,但是,实践中L-1签证的取得通常被认为是对于EB-1C绿卡申请的有利支持。由于L-1和EB-1C申请条件在实质上存在相似性,一旦移民局事先批准了L-1签证,则在审查EB-1C申请时一般也会同样认可上述三个相同条件。故一般情况下,跨国公司通常会通过先为其高管申请到L-1签证,运营条件满足后,随后再通过EB-1C的方式为其获取绿卡。
由于上述原因,大家因此普遍会认为,L-1是EB-1C移民申请的必要条件,只有拿到了L-1签证才能获得EB-1C绿卡。事实上,L-1虽然是EB-1C较常见的步骤,但并不是EB-1C的必然要求。只要符合EB-1C的条件,即使受益人高管从未持有过L-1签证,甚至是从来没有进入过美国,也可以通过EB-1C取得绿卡。反之,即使已经取得了L-1临时工作签证,如果不能满足EB-1C所要求的条件,在其基础上提交的EB-1C移民申请也不一定就能够获得批准。在移民局看来,对L-1的审查只是非移民临时性签证审查,而EB-1C审查则是移民审查,一旦批准,就是永久性承认了资格,所以移民局审查要求更为严格。
另外,对于EB-1C的绿卡申请也并非持有L-1签证的受益人高管们通往永久居民身份的唯一途径。L-1的受益人高管如果难以达到EB-1C所要求的审核标准,也可以考虑通过PERM劳工证的方式申请绿卡,区别只是等待时间的长短而已。
综上所述,L-1a签证虽然在申请条件上与EB-1c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是作为不同的类别,其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在实践中,L-1a可以成为EB-1c的有利证明,但其既非EB-1c的必要前提条件,也非EB-1c成功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