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美国移民局(USCIS)和国土安全部(DHS)曾在Federal Register网站公布了一份题为《Retention of EB–1, 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 》的最终规定(Final rule)。该最终规定将在公示后的60天,即2017年1月17日特朗普正式入主白宫之前生效。
鉴于该最终规定将会对与职业移民及非移民签证类别的相关规定作出改变。故对于这些新规将会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是非常重要的。该新规的最大影响在于:将对通过职业移民途径申请绿卡的外籍高技能员工产生深远影响。具体两大亮点如下:
一、H-1B签证失业外籍员工将有60天“宽限期”,这样外籍员工即使丢了工作,也不会因失业就丢掉身份;
二、I-140职业移民绿卡申请一旦通过美国移民局批准,即使届时雇主撤销申请,或者公司倒闭,都不会影响职业移民绿卡申请的有效性。
接下来美国元臣律师事务所资深移民律师Earvin Chionglo为大家简要概述该最终法案及其对职业移民和非移民签证类别的预期影响:
确定优先权日期
对于不需要永久劳工证的I-140移民申请,例如根据基于职业移民一类优先(EB-1)和国家利益豁免(EB-2)类别提交的申请,案件的优先日期一般为其I-140的提交日期。该新规定也与DHS在确定优先权日期的现实做法想吻合。拿到了优先日,也就意味着进入了排期。只要I-140已经被批准,外籍员工就能够保留这一优先日,即使在等待排期期间更换了雇主,由新雇主重新提交一份I-140,也能继续使用原优先日不需要重新开始计算排期。前提条件是国土安全部没有因为签证欺诈等原因撤销外籍员工的I-140。
保留已获准移民签证I-140申请的优先权日
外籍劳工获准I-140申请后所得到的优先日期,是决定其等候移民签证号码的重要根据。优先权日将会一直有效,除非因签证欺诈、伪造材料等行为而被撤销I-140批准。该规定将会增强已获准的I-140签证申请人员在工作上的可变动性。这也将会提高获准的I-140签证申请人员在升职、更换雇主以及追求其他雇佣机会方面的能力,且不会担心因此丢掉他们在移民签证中的排期位置。
职业移民签证申请的保留
为了提高第一类优先(EB-1),第二类优先(EB-2)和第三类优先(EB-3)类别中已批准I-140申请的外籍员工的工作可变动性,除了那些因未到优先权日而无法获得LPR状态的某些外籍员工的工作的可变动性。以往雇主通过提交I-140表格为外籍员工申请职业移民(即“绿卡”),但如果雇主由于公司倒闭等其它原因,撤销外籍员工的移民申请,外籍员工绿卡会受到影响。
根据该最终规定,外籍员工的职业移民I-140表获批准后,即使雇主由于公司经营原因,提出撤销对外籍员工的绿卡申请无效,绿卡申请人仍可保留已批准的移民申请状态。另外,在I-140批准后的180天或者I-485身份调整递交后的180天后,雇主公司一旦倒闭或停运,外籍员工已经批准的I-140也不会被自动撤销。这将为外籍员工更换雇主或寻求其他就业机会提供了很大的灵活性。
允许部分符合条件非移民签证人士合法留美
由于对可能签发的移民签证数量有法定限制原因,对于那些无法取得移民签证且已获准I-140申请的高级非移民工作人员,该最终规定允许E-3(澳洲公民工作签证), H-1B, H-1B1(智利和新加坡公民工作签证), L-1(跨国经理人签证)或 O-1(特殊人才签证) 等非移民签证人士,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包括宽限期内)可合法留在美国,申请工作签证,由国土安全部(DHS)自行颁发就业许可。
这些特定条件包括:
1.这些签证的持有人,是已经批准的职业移民(I-140)申请的主受益人;
2.在优先时期未排到官方的移民排期时;
3.他们可以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实DHS会为他们签发工作签证。
10天的非移民宽限期
最终规定为E1、E2、E3、L1等投资和企业雇员的相关签证以及TN北美协约国签证等分类中的个人设定了两个,共10天的宽限期,这会为次类别的受益人离开美国或其他行动提供合理的时间。
60天非移民宽限期
对于某些高技能非移民雇员如H-1B、L-1(跨国经理人)、O-1(特殊人才)、E类签证(不适用于中国公民)以及TN签证(不适用于中国公民)的外籍员工及其附属签证家属,在其授权有效期结束之前结束工作时,该Final rule最终规定为其在授权有效期內提供了连续60天的grace period(“宽限期”),以便他们可以更容易地寻求新就业来延长他们在美国的合法身份。
这也许是本次提案中影响范围最广、受益人最多的一条细则。目前,持有非移民类工作签证的外籍人士,一旦失去工作就会立即失去有效身份,这条细则大大缓解了一失业就要尽快离境的尴尬局面。
另外,这一宽限期也有利于美国雇主对现有的以及新聘非移民工作人员在用工上的调整。
H-1B执照
最终规定将目前国土安全部(DHS)关于例外要求的政策编入其中,即如果该执照是全面履行职责相关专业所需的,则H-1B签证申请的批准将取决于受益人是否拥有该特定执照。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该外籍员工在获得H-1B身份之前由于某些技术原因而无法获得所需的执照,则该最终规定允许临时批准其他合格的无执照外籍员工的H-1B申请。
另外,最终规定还明确了对于那些没有获得执照的、工作在一个允许在持有高级执照及监管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的州的外籍员工需要提交以支持批准其H-1B申请的证据类型。
总结:
仔细观察这些新的规定,很明显可以看出国土安全部(DHS)和美国移民局(USCIS)正在采取措施来使得职业移民和非移民签证外籍员工在更换雇主方面更加的灵活。
在最终规定的这些新规则之前,职业移民制度的各个方面经常被批评为促进契约劳工的制度。职业移民常常会在转换雇主方面遇到困难,究其原因多是担心失去优先权日期、撤回批准的申请,并被迫离开美国。通常情况下,H-1B工作人员常常因为丧失合法移民身份而被迫终止并被迫尽快离开美国。所以该最终规定上的这些改变收到了热量的欢迎。
移民局方面表示,本次“最终规定”主要是为了改善基于就业的移民或非移民签证申请的流程,增加寻求高技能外国雇员的美国雇主的确定性,提升高技能外国雇员生活的稳定性和工作的灵活性,增加相关政策应用的透明度和一致性。这些变化的最重要目的是提高美国雇主雇佣和留住高技能雇员的能力,同时为这些雇员寻求晋升、获取横向职位或者更换雇主提供更多选择。
美国元臣国际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Earvin Chionglo指出,对于使用L1、H-1B较多的华人或留学生而言,最终规定中新增的60天宽限期将是极大的利好。由于目前H-1B没有宽限期,离职后必须在发薪日最后一天离境;而有了宽限期后,情况将会大不同。H-1B高技术人才可充分的利用这一时间,继续在美国找其他工作;这也会给美国雇主更容易的协调现有及新招的非移民员工提供了宝贵的时间。
文章来源:NClaw美国元臣律所,移民帮合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