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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如何对家族财富进行系统架构,打破“富不过三”魔咒?

财富管理 美国
2017-01-24 10:00

  导言

  在现代社会体系及企业制度之下,子承父业的传承方式受到挑战,家族财富能不能代代相传,能不能撑过“三代”不仅需要超高智慧,更需要有顶层的设计与系统架构。

  迄今为止,中国改革已经三十余年,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踊现了一批优秀的企业家。不约而同,第一代企业家目前都面临着“交班”的问题。谁都想基业长青,财富代代相传,因此他们不得不开始环顾左右着手安排,希望顺利交班、让家族财富得到更好的传承。

  说到财富传承,往往脑海中跳出的第一印象还是“富不过三代”大魔咒。基于外部激烈的市场竞争与内部家族传承的巨大压力,家族传承不仅需要睿智,更需要企业与富豪对家族企业进行顶层设计和系统架构。

  源于西方的家族办公室因其像管家一样,可以涉及不同领域行业,为家族的几代人提供高度专业、个性化的服务而受到关注。但家族办公室到底能做什么?或许可以通过下述案例得到答案。

案例背景介绍

人物背景

  现年61岁的贾董,文化程度不高,通过地产发家,2016年初进行过心脏支架手术。现任贾夫人42岁,原为其秘书,贾氏地产第二大股东,目前在公司内势力庞大,企业内有所谓“夫人帮”。

  贾董育有两子一女:

  ●长子现年32岁,前妻所生,美国纽约大学经济学硕士毕业,为贾氏地产第三大股东,也是贾董事长设定的未来接班人。妻子为其硕士同学,加拿大籍华裔。夫妻和睦,两人育有一子,但患有唐氏综合症。

  ●长女现年22岁,现任贾夫人所生,中国户籍美国绿卡,目前在美国纽约学习舞台艺术,对家族业务没有任何兴趣,交往了一个意大利男模特,已经同居了一年,但是贾董夫妇对只有高中学历、所有花费支出都靠女儿的意大利人非常反感,但是女儿已经考虑要嫁给对方。

  ●次子现年17岁,现任夫人在美国所生,不学无术但深受夫人宠爱,并在贾董面前力争让其取代长子成为接班人,目前送到美国拉斯维加斯高中念书,在美国曾因醉酒超速驾车等原因被捕。

企业背景

  ●贾董以贾氏集团控制家族投资企业。贾董个人持有贾氏集团43%的股份、贾夫人持股25%、长子持有17%、女儿及小儿子各持有0.5%,其他股份为外部股东持14%。

  ●贾氏地产:贾董发迹于地产业,同时旗下有数家施工及负责上下游业务的子公司。

  ●贾氏美容:贾夫人的生意,在境外贴牌,生产面膜、美容保养品等。

  ●贾氏集团主要业务都在中国境内。贾氏美容有一家境外公司设立在香港,并未实际缴纳股本,主要用来收取境外保养品收入,但目前经销商皆希望以香港公司账户支付,如此就会产生税务问题。

  ●贾董、贾夫人及子女名下在国内各有房产,无贷款;贾董在美国纽约持有一栋房产,挂在自己名下。另准备明年在美国洛杉矶,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一间别墅,约为美金350万准备作为女儿的嫁妆;贾夫人喜欢收集古董及珠宝,但考虑如何将此价值不菲的收藏转换为保护或者有变现的功能。

  贾董如同大部分超高净值人士一样,其实并不清楚“自己有多少钱”。

家族传承诉求

  贾董认为需要传承的时间已经到来,但家人与公司的关系及资产如此复杂,对于企业传承以及家族内务,他有如下担忧与诉求:

  ●第一:是否可以立一份遗嘱就能达到所有安排接班的初衷与目的?

  ●第二:听说可以透过设立一个家族信托,然后让自己充分控制,而且达到避税、债务隔离、传承的目的,请问如何做?如果国内不行,如何将资产配置到境外?

  ●第三:贾夫人保养品事业有部分的收入支出与境外有关,目前设立的香港公司开户收款等等都有许多麻烦,是否能统一处理?

  ●第四:如何顺利地将产业传承給长子?

  ●第五:女儿交往对象的求婚行为非常有可能“另有所图”,如何可以在保障女儿的受益时同时将资产与这个外国典型渣男分开?

  ●第六:小儿子怎么办?日后会不会被他把家业败光?

  ●第七:如何可以将资产留给孙子,孙子无法自理状况下如何保护其受继承资产?

综合解析

  贾董的家族状况符合一般中国大多数创一代遇到的问题,其中家事与企业问题相互缠绕。

  首先,贾董所有的企业及家族资产及股权安排不可能透过单一、简单的结构达到传承的所有目的。从狭义来看,如果不作安排,或想要单以一纸遗嘱达成贾董基本意愿,这可能会受到目前法律规定的基本限制如下:

  ●如果没有任何安排,一旦贾董百年之后,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此一来,贾董事长的所有资产将大部分归于妻子,而非原本设定接班人的长子,且第三代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父亲在世的情况下,孙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爷爷留下的遗产的)。

  ●如果贾董设立遗嘱,则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但有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如果继承人中提出异议,而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就无法实现,也就意味着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也不一定就能得到遗产。

  ●另外,依管辖法区的不同,对信托结构及保护功能“大同而小异”,而且外界对于信托有着“避债避税、充分控制、传世万代”的大误解。在错误的信托条款或者结构下,可能使得委托人的初衷完全功亏一篑。

  由于贾董于年初刚动完手术,因此开始认真考虑他传承接班等问题。依照贾董的各种需求,家族办公室开始依照程序,协助贾氏集团重新架构企业及个人的传承整体架构,而这也是家族办公室最初阶段的“传承筑基”工作。

传承建基

重点1

资产梳理及家族企业持股基本结构分析

  这是家族办公室面对当事人最为复杂但又最重要的阶段。当事人初期对自己的问题与需求并不会非常清晰,且缺乏一般日常的整理。家族办公室在签立NDA保密条款后,则开始派驻财务人员与集团财务人员对接清点资产。

  清点时发现:贾氏地产一位外界股东陈总与开发商几个好朋友在前几年互为担保向银行借款,但最近其中一位资金链出了问题,虽然目前一切利息支付正常,但是,贾董事长担心市场萎缩,陈老板的担保责任引起公司股权日后被查封。

  基于对贾氏集团资产部分的清点,整理出如下框架:

  ●第一:公司持股大多为第一代第二代家族成员,其余股份以表亲或公司高级主管等人员代持。公司在国内皆未上市,因此最为适合以私人信托公司(PTC)来作为家族企业的顶层结构。

  ●第二:设立VIE结构将国内企业资产透过协议控制转至境外。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也就是指境外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

  ●第三:贾氏美容境外公司注册地改为内华达州。原因在于:内华达州不设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如果公司在美国没有营业,就不必缴纳联邦收入税;内华达没有和其他州签订互通州内公司纳税资料的协定,可避免日后美国联邦政府利用此渠道得到内华达州公司的纳税资料。

重点2

受益人及保护结构考虑

  首先,贾夫人及长子的股权改为PTC的受益权并同时列席入PTC董事会。

  利用私人信托的主要优势在于家族成员能够积极参与信托资产的管理,且在股权的安排上具有高度灵活性。同时对于信托所持有的资产种类,不因为外部受托人具有估值难以执行的考量限制,因此可以充分灵活安排,避免贾董百年后争产的事情发生。

  设立私人信托公司时,则可以赋予董事会成员不同的表决权,将配偶、子女、参与经营的子女乃至于外部专业顾问、律师、信托公司赋予不同比例的表决权,以确保家人依照其贡献需求享受到不同受益,同时使资产受到最大保护,而所有运作都是依照信托条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及分配。

  贾董意向让长子接班,但长子在股权上居于劣势,此时可将个人资产以及集团相关各公司资产汇整成为总资产池,转委托新设立的私人信托公司(也就是前面说的PTC 结构)持有,而将原本各子女的持股比例更改为信托受益比例。

  其次,对女儿的资产受益保护考虑。贾董女儿虽然在集团内挂名董事并持有股份,但本身艺术天赋让她对接班毫无兴趣,因此在PTC 内可以不担任经营权的职务,但是得考虑她的交往对象。如果父母以孩子的名义买房,资产与父母无关。在美国即使双方没有结婚,男友以恋人关系共同生活24 个月就等同于事实婚姻,日后,对方可以合法要求分割财产40%~60%。

  建议贾董在美国当地设立一个Living Trust, 持有该房地产,女儿为受益人。委托人在生前可以对信托资产保留若干权益,美国的生前信托分为许多不同结构,在贾董的需求下,我们推荐进行美国在岸的委托人保留权益信托。

  再者,对小儿子的担心保护。小儿子最让贾董他担心,想要将他隔离在家族企业之外,但另外一方面也不得不考虑为他的将来做保障。因此想要在离岸地设立“防败家子条款”。

  由于小儿子人在Las Vegas,该州有禁止挥霍信托(Spendthrift Trust) 的架构,明确禁止受益人自愿或被动转让其信托利益(也就是败家子条款),信托受益人的债权人同样的,也对信托利益没有任何的请求权。这样一来,即可保证信托财产及收益永远维持在家族成员手上,又不会旁落外人。

  最后, 对于长孙的保护。由于长孙患有先天疾病担心日后无法自理,因此在受益结构部分会纳入国定受益持有信托(详述于后)。

  除此之外,对于外界小股东可能发生债务的保护:由于该小股东目前债务并未实际发生,但是却有担忧,由他人代持其股份在法律上对小股东也有一定的风险,因此设计一个库克群岛信托,来负责承接小股东的持转换成为PTC 结构下的受益权。

重点3

执行历程

  设立非信托结构的二层及三层公司结构

  设立VIE 结构持有境内资产,模式在执行上面分为几个顺序:

  ●设置一个维京群岛(BVI)离岸公司作为控股公司。

  ●与其他的股东再共同成立一个开曼(Cayman)公司,作为承接资产的主体

  ●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壳公司,并持有该香港公司100% 的股权。

  ●香港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

  ●该WFOE 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享有VIEs 权益的目的,同时符合监管法规。

  改变贾氏美容注册香港公司为内华达公司

  从商业角度而言,注册成立公司的最佳选择应该是在那些可以提供利润,保密性和保护最佳结合点的地方。无论在那一点讲,香港都已经没有了优势,在美国内华达州注册成立公司的原因在于:

  ●内华达州没有公司所得税、无公司股份税、无特许税、无个人所得税;最低申报和不透露信息要求,不公开股东资料;

  ●股东、董事和官员无须在内华达州居住或召开会议,也不必是美国居民、董事不必是股东;

  ●无国税局(IRS)信息共享协议:(内华达州是美国唯一没有与国税局签署“信息共享协议”的辖区),特别的是内华达州根据雇员人数征收商业税,如果没有雇员,只需一次缴付25 美元;

  ●LLC 公司最少成员为一人,经理人或成员不需要定居美国或是美国公民,成员数量不受限制,成员和经理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实体。

  建议贾氏美容注册资本采取最低5 万美金。因为5~7.5 万美金的注册资本都不需要交厘印税,而且注册资本越大的,第二年的特许经营税越高。在此阶段,股东董事采取一位自然人股东及一位自然人董事(董事股东可由同一人担任),贾夫人为当然人选。

  公司成立时,必须有一位当地人做公司的发起人,因此以贾长女担任,而有限公司必须有一位法定秘书,法定秘书由自然人或法人担任。法定秘书可以不由美国本地人担任,则可由贾氏集团财务长挂名。所有文件备齐后,大约15 个工作日就收到所有正式注册文书。

  一切的初衷,都是为了将来更美好。对于受益人保护与结构设计,将在下篇中重点阐述。

  文章来源:WEALTH财富管理(微信公众号:wealthmanagement2014)。作者郭升玺,睿璞家族办公室创始人。移民帮授权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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