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年已六十有余的贾董自去年初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后,便将企业与家族财富传承的事提上了日程。原本贾董希望通过一纸遗嘱实现自己的愿望,但在错综复杂的法务、税务面前发现根本不可能。
家族传承不仅是财富传承,而是对家庭与企业的方方面面进行综合规划。由于背景不同、诉求不同从而导致考量有所侧重,受益人结构更需要因地制宜。家庭每一位成员以及企业股东的受益必须进行系统化才能得以解决,切不可只谋一域。
在《案例分析|如何对家族财富进行系统架构,打破“富不过三”魔咒?》中,我们已对贾董的企业背景以及家族传承诉求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介绍与剖析。本文中,我们将对贾董的诉求进行顶层设计。
顶层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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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将贾董作为PTC(Private Trust Company私人信托公司)结构下主要受益人,保证其在PTC董事会内拥有相对较高的投票权,确保“当家人”的身份。另外,为贾董的PTC受益权设立耿西岛的信托(耿西岛不承认夫妻共同资产),单一受益人设定为长子,一旦贾董百年之后,其股权可由长子顺利继承,进一步降低由夫人帮控制集团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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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由于现任贾夫人和长子有心结,直接让其出让股份不现实,因此可通过增加贾夫人在PTC 中的受益权换取配合。
经沟通,贾夫人同意将30%的股份让给PTC持有,以个人名义承接PTC 受托资产的高额分红;另外贾夫人坚持将贾氏美容留给次子,不纳入PTC,同时又担心没有信托保护在美国会产生高额税务。
如此,贾夫人可通过新成立的贾氏美容为家族持有企业主体的少数股权赠与内华达信托(特为贾次子设立),透过股权的价值折让降低赠与价值,进而优化税务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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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贾董设定长子作为接班人。长子日后可通过特别结构取得贾董的全部股权,加上其原有持股一起纳入个人的“保留权力依托”,如此,长子才能在信托架构保护下依然具有相对权力进行集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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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长女不想涉入家族经营,设计中以遗产税赠与税、以及避免外人从中图利两者为首要考量。
考虑贾长女已经为美国绿卡持有人,属于美国身份,可通过设立美国生前信托(living Trust)结构的“委托人保留收益信托”保护贾董赠予女儿的资产。当委托人过世,或者信托期间届满,信托资产归属于最终受益人,委托人则节省了大量的赠与税及遗产税。
生前信托的主要功用是避免后人通过法庭认证手续。此外,成立A/B信托,将属于死者的遗产放入一个不可撤销的信托内,便可以利用死者本身的遗产免税额,将来即使产业大幅度增值,亦不会有额外遗产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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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次子以美国内华达州禁止挥霍信托接受继承。
由于贾董自己草拟的遗嘱内容对次子的受益权益限制非常严格,违反了相关规定有关受益权自愿移转的限制,只有在“保护受益人的前提”下才有效,如果限制受益权的自愿移转只是为了预防受益人处分遗产,则限制无效,受益权仍然可以自愿移转。
为此,根据贾董自拟的条款进行梳理、重新设计。
一是,次子所有的受益权全部以内华达州的信托结构承接。同时修改“次子败家身亡后才能继承遗产”为“受益人未来有权力主张原本信托财产转移给他”,将限制信托财产受益权的转移确定。
二是,信托条款增加“受益人有权利终身或一定期间内享受信托收益”条款,如此一来,在受益期限内限制信托收益权转让,或者限制债权人对信托受益权的追索都是有效的。
除了对离婚配偶子女的赡养费或联邦、州等税务单位这样的“特殊债权人”以外,防止挥霍信托条款可以使得信托受益人的利益不会被债权人追及。在破产程序上,美国破产法规定信托权益凡是根据当地法律不得转让的,则不可以转给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也不能主张禁止挥霍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以充分保障小儿子这类的信托受益人的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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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六,长孙纳入固定受益持有信托。由于贾长孙日后无法自理,因此为其设立“固定受益信托”。在固定受益信托中,其主要受益人会获得信托资产衍生获利的终身受益,而全权委托的受托人从信托资产获利所得则受到限制。
在信托条款中指定受托人在某特定受益人(贾长孙)有生之年,将信托资产按一定比例收益分配给该特定受益人,之后将信托资产以固定比例分配给其他指定受益人。如此就可以保障贾长孙日后在无法自理的状况下能够安享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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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设立库克群岛信托协助小股东承接PTC 的收益。
库克信托的重要特点:
1.当债务发生之后超过两年,或委托人在债务产生资产两年之内进行资产移转而债权人没有采取行动,库克群岛将不再受理债权人追索申请。
2.库克群岛适用于普通法中的永久条例已被废除,委托人可在信托文件上订明该离岸信托不设限期、设有限期、或因某些事件的发生而终止。
3.不论委托人所属国家的法例如何判决,当委托人破产时,库克信托不会被作废或被宣告无效。
4.库克信托可证明继承人的受益不应因破产或法律程序而予以取消。信托本身不因委托人之原有受益人权益受影响而被废除、或宣告该资产转移至信托内无效。
5.设立库克信托不能以避债为目的设立,但是可以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债务造成整个集团的不便,又可以同时避免代持的法律风险,因此对此位单一小股东设计以库克信托来接受原本股份受益。
顶层结构设计执行
综合集团目前持股分析及贾董提出的诉求,建议贾氏集团改为以私人信托公司PTC(Private Trust Company) 来设计主要持股架构。
私人信托公司是专门服务单一集团或家族的受托人,其受到信托管辖地监管并且不能对公众营运,从而可以将家族股权管理、代持、家族企业管理运营进行统一整合,且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优点1
信托资产保密
一方面,私人信托公司可避免以自然人当受托人的风险(如受托人死亡,无法行为或者信托管辖地因为自然人的背景而产生争议等等),而私人信托公司是以公司为主体担任信托的受托人,其透过董事会及持股等模式可以不断依照整体家族发展而延续。
私人信托公司可以使得主要家族成员直接参与信托资产相关决策程序,且董事会由委托人家族来指定,因此可高度控制性家族管理、资产安排的传承标等。私人信托公司也会聘任专业人员结合家族人员负责信托管理事务,以确保家族资产管理具有专业意见。
经商议,在开曼群岛设立私人信托,且由于不需要金管局要求的受托人执照,不仅降低了许多费用,材料准备齐全后5 天内可完成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私人信托公司必须只能是“Connected Trust Business”, 就是说该信托的资产来源必须是相关联人士, 因此必须分析集团内所有公司及股东、家族成员持股状况等是否与监管规定细节吻合。另外,设计以标的信托(Purpose Trust) 或者是开曼STAR 信托来持有私人信托公司,而信托的执行则可以设计或者保留給执行人(Enforcer) 来承担。
这种创新模式,在于信托受益人从信托资产有“受益持有权“的概念来出发,用标的信托来持有私人信托公司,等于是成立一个公司受托人,而其股份并非为任何一人的受益所有权。这个结构的主要目的就是持有私人信托公司的股权。
假如PTC 的股权只为家族成员持有,万一家族成员过世,他在PTC 里面的股权就成为遗产的一部分并由该家族成员的继承人来承接,这就会产生日后整个私人信托公司在信托管理上面潜在的风险,而透过STAR 结构持有私人信托公司就可以大幅降低此类结构性风险。
由于贾董决定私人信托公司要从事“不获利信托业务”,在结构设计上就必须设定对私人信托公司所支付的费用是用作为担任有关信托或结算的专业受托人、保障人或管理人的开支及用费。
另外考虑到家族日后可能源于不同因素决议分家的可能性,在PTC 内中设定信托资产留置权,受托人(PTC)对信托财产中相关费用或有负债具有留置权,当PTC 撤换或变更时,此留置权仍延续到PTC 正式交出所有的信托财产之时。
同时,为控制受益人身份,将因婚姻面增加的受益人条款纳入信托,由受托人(PTC) 决定受益人的受益比例。
将顶层结构放在最后是执行技巧。在WOFE 审查时,股东结构越单纯越好,因此第二层还是第三层公司,都尽量以单一自然人担任股东为妥。当VIE 结构及个人受益结构完成后,再加上私人信托公司结构的顶层设计(如图二)。
优点2
额外资产增值设计及个人资产保护
保单(包含零售保单及大额保单)
保险的功能:一方面在于税务的调节,另外一方面则是在传承时有资产杠杆的作用。由于贾董年纪较大,购买保单实际意义不大,但贾夫人则可以通过购买大额保单将其传承资产放大。
以她目前年纪,一次性缴费1000 万大约可以得到近3000 万的保额,而1000 万的保费中70% 可以从私人银行贷款,也就是说贾夫人以300 万就可以撬动3000 万的资产留给下一代。贾夫人可在核保成功后,将此保单的受益人由自然人转为儿女设立的信托内。
而贾长子及太太年纪尚轻,儿子仅五岁且并非美国身份,因此两人为保单持有人,分别投保分红型零售保单及重大疾病保单,将夫妻自身及儿子共同纳入为受益人,力求增加传承资产的数额。
设立集团基金结构
当集团顶层结构及二三级结构建制完成后,也要考虑到后面更多的投资发展。因此在PTC 下面不仅可以持有公司,也可以设立基金。离岸地区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较松,同时当地政府豁免该基金来自于非当地收入的税收,此外,有的地方还准许基金成立后可向全球公开发售。
如贾氏集团日后投资开始遍布全球,其投资不一定全部都由控股公司进行,也可以考虑在开曼群岛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这种结构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投资资金既可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也可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投资人数为15 人上限,所针对的投资项目或所持有的资产都为贾氏集团锁定的投资标的。
在开曼设立离岸基金有免除条款,可以省下大笔税务负担。贾氏集团只要选定基金经理Manager、基金管理人Administrator,请当地持牌照的律师撰写法律文件并做登记设立基金、开立现金账户及投资账户三个主要流程,其余文件都是标准化流程。
个人资产保护
贾董及夫人名下的国内房产目前无法纳入境外信托结构,暂时无法登记将所有权“转让”至国内信托,在担心遗产税执行的考量下,可以考量部分售出,部分增加房产持有人的方式处理。
国外房产(如香港、美国)的遗产税,依照各国备忘录处理方式,不动产是依照“不动产所在地为原则”,因此可以将这些原本置于个人名下的房地产,分别纳入贾董设立的耿西岛个人信托、美国生前信托等架构,以达到税务规划的目的。
贾夫人的古董珠宝可以透过PTC 信托架构持有,实现收藏品实名化,也不会因外部独立专业受托人因难以估值而拒绝纳入信托的窘境。假如贾夫人将资产留给儿女,且确认不愿置于集团PTC 架构下,则可以单独设立PTC、或者纳入原本设立的内华达信托架构下,达到贾夫人的基本诉求。
透过案例发现
通过了解客户诉求及背景,分析诉求、解决问题、搭建架构等一套专业务实的流程,使客户原本复杂的家族传承问题得到系统化的解决,落地生花。
在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各国的法律、税务、离岸监管等种种错综复杂,而国内高净值人士大多在没有建立法律、税务等保护机制的状况下,一次次成为“受害者”。
在此建议创一代及第二代及早意识到“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与专业的财富管理机构沟通,选择正确的架构,做好筑基工作。
文章来源:WEALTH财富管理(微信公众号:wealthmanagement2014)。作者郭升玺,睿璞家族办公室创始人。移民帮授权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