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年,中国外汇储备反复下跌,从1月份的32308亿一路下跌到12月份的30105亿美元,逼近央行3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红线,这是央行要立锁的外储下线,也是6年来首次跌破3万亿美元。
移民帮专家张彝伦此前表示,中国外汇储备下滑有四大原因:央行维稳操作、资产价格波动、非美货币贬值及对外资金援助,其中也包括中国投资人进行资产外移。而外汇储备下滑与人民币贬值资本外流则形成反复的恶性循环。
那么,如何打破此恶性循环来防止人民币的贬值,以及立锁外汇储备的下线,防止外汇储备继续下滑?除了2017年实施的购汇新规,我们还可以通过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来一窥究竟。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8个典型案例
企业外汇违规案件:
案例1:武汉胭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假借境外投资为境内个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武汉胭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假借境外投资名义,多次为境内个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共收取了22名境内个人总计7192.49万元人民币,然后该公司以境外投资名义,将其中6738.17万元人民币分23笔购汇汇至境外,从而协助个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该公司从中非法牟利454.32万元人民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外汇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36.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2:江西赣州思创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2日,江西赣州思创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办理了1笔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962.49万美元,然后该公司伪造合同、商业发票,篡改提单等资料,虚构转口贸易,将上述贷款资金以支付“转口贸易货款”的名义全部汇往香港。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三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3:广西钦州勇佳顺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6月至7月期间,广西钦州勇佳顺贸易有限公司凭借进口合同及海关进境备案清单,在银行办理11笔合计1036.88万美元对外付汇后,又重复使用该进口合同及海关进境备案清单,在另一家银行办理了对外付汇。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三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9.9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4:山东龙阳化工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6月至8月期间,山东龙阳化工有限公司多次虚构进口交易,通过伪造变造进口合同、发票、提货单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分别在3家银行办理4笔对外付汇,合计407.65万美元,非法将资金转移境外。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8.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个人外汇违规案件
案例1:吴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3月至12月期间,浙江籍个人吴某通过其控制的某公司离岸账户(OSA),按照地下钱庄经营者季某的指令,先后118次将总计3043.37万美元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离岸美元账户,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吴某上述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212.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2:苏某个人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8月期间,天津籍个人苏某采取分拆方式,将共计1188.11万元人民币汇入39名个人账户,并使用该39名个人的银行卡在自助终端(ATM机)上办理了购汇业务,合计246.75万加元。后使用该39名个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以境外留学等名义,将246.75万加元全部汇入苏某控制的香港账户,非法将资金转移至境外。
苏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一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1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3:王某个人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8月,山西籍个人王某将其本人的资金转入自己公司30名员工的账户,并由其员工以境外留学名义购汇,分30笔汇至王某在境外的个人账户,总计金额折美元144.63万美元。
王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4: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1月17日,广东籍个人黄某与地下钱庄经营者阮某联系,非法兑换港币,等值14万元港币,用于境外赌博。
黄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个人换汇应该注意些什么?
我们知道,因为人民币持续贬值,资金外流风险不断加大。央行去年底接连下发新规,均涉及敏感的换汇操作。先是于2016年12月30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跨境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银行需要上报给央行。随后2016年12月31日夜间对银行下发文件,从2017年1月1日起,个人购汇申报需要细化到用途和时间,禁止在境外用于投资。
众所周知,每个人的年度购汇额度为5万美元——这也是上面案例当中,那些人要想尽各种办法化整为零、转移外汇的根本原因。这一政策至今也没有改变,新政主要是个人申报外汇的管理方式有了新变化,而目的只有一点:购汇理由的真实性。
所以,从2017年1月1日起,只要是在中国境内,任何方式的购汇,都要填写一张《个人购汇申请书》,申请表中除了个人基本信息,还增加了预计的用款时间和款项用途的详细信息。
《个人购汇申请书》明确要求,对个人购汇实行便利化额度(年度总额)管理,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何谓真实性?即如实申报购汇信息,其具体条款为:
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
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若查出虚假申报:列入“关注名单”,限制或禁止购汇,且记入信用记录。当事人当年以及今后两年以内都不再享有5万的购汇额度,还可能面临逃汇金额30%左右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想要出国留学、旅游的人来说,实质影响其实并不是特别大,只是每次换汇前需要做的是填写详细的换汇申请书。
而以上所有的变化体现的都是:不管未来政策如何,外汇的换取和流出都将逐渐缩紧,个人换购外汇在慢慢变得越来越难。如果有投资、移民、留学等任何关乎境外资金需求的,肯定得趁早。尤其是7月份以后,换汇压力会更大,无论是对于资产配置还是对于未来生活改变,都要预先计划,尽早规划!
移民帮综合整理,部分内容来自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日经济新闻nbdnews、FXPLUS富甲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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