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移民申请过程中,我们常常听到资金来源解释这个概念。最近,美国移民局的审案政策趋严,在资金来源解释方面动作频繁。EB-5资金来源证明都有哪些方式?如何破解?移民帮专家、罗厚民律师为大家全面分享。
EB-5资金来源证明,有两个大的原则
第一,一定要有逻辑。所有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之间要有内在的逻辑和因果关系。
这就需要投资者和律师都有很强的逻辑性。投资者的逻辑很清楚,准备的材料给律师也有很大的帮助。投资者本身不太了解,就依赖于律师做一个比较好的整理。
所以,第一个原则是逻辑,听上去有点空泛,但确实非常重要。如果没有逻辑很容易被抓到关键点,后续可能需要补件或者带来更多其他的麻烦。
第二、材料的真实性。这个也特别的重要,尤其是在目前形势下,对材料的真实性的要求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在何种情况下,建议投资者一定要提交足够真实的材料。
这里所说的足够真实,至少要保证你所提交的材料的原件能拿出来。宁可没有所需材料而寻找其他可替代的,也不要冒然使用所谓的假材料,这是大忌。
资金来源解释之房产
买卖房产和房产抵押贷款
针对中国投资人来讲,房产是最简单、最常见、用的最多的资金来源。
原因很简单,绝大部分中国的房产都经历过一个比较好的增值,买入低现价高,有明显的增值可以解释资金的来源。另外一个好处,可以把证明的时间点往前延伸。因为做资金来源证明的缘由就是反洗钱,美国政府不希望让一个不合法的人,拿着不合法的资金进入美国,这一点非常重要。所以,针对反洗钱的自身规律,越近的交易越可疑,越远的交易可信度越高。
1、买卖房产
举例来说,你去年花了500万买房,今年继续买房又卖房,这样,你被认为洗钱的概率就上升了。所以,应对办法是可以预先做好安排,比如10年前花100万买一套房,这样洗钱的概率就低了。因为如果要洗钱肯定不可能等那么长时间。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越远的交易自带真实性,这是一个基本逻辑。
之前,如果房子是5年前甚至10年前买进,证明买房初始资金来源时,移民局并不一定需要提供税单、流水等。只需要有一个格式比较严谨的第三方、或者单位出具的证明即可。
现在,移民局的要求则是越来越严格。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移民官可能只是机械的照搬程序,并没有考虑材料本身的因果。其二,可能目前整个移民政策对投资移民不太友好,导致所有的要求都非常严格,甚至是没有道理。
以买房收入为例,现在的要求严到什么程度呢?在开收入证明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要注意不能跟美国签证记录矛盾。即之前是否办理过美国签证? DS160表格的工作记录是如何填的?收入证明不能跟DS160表格相矛盾。现在有专人去查看并匹配你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和美国签证记录。所以,这是第一个要点,工作经历和收入一定要跟美签记录保持一致。
其次,材料本身的格式也有要求。建议开收入证明时,最好是用公司信头、盖章、留下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而且要确保正确。这是目前阶段对材料细节的要求。这个要求远远高于前几年。
如果公司不存在了怎么办?那么就需要你提出证据为什么不存在了,在举证的同时再由第三人开证明,甚至一份证明不一定够,最好多找几位同事来开,以提高可信度。
总的来说,对买房收入来源这一块要求比以前高很多,对于投资者来讲,负担和细节的要求更重要。需要注意的是一定不能掉以轻心,这也是目前的审查重点。
2、房产抵押贷款
用房子做资金来源证明,第一种是买卖,第二种则是抵押贷款。
首先,无论是买卖还是贷款,买房收入都要交代清楚。买卖最好有清晰的买卖对象、交易记录、单据、入帐证明等。如果是贷款,从2015年下半年移民局就要求贷款必须拿个人财产做抵押。导致的结果就是如果你现在想以借贷作为资金来源,必须要拿足额的个人名下财产做担保,这是目前的规则和红线,一着不慎就直接就拒签。
什么是贷款必须拿个人财产做抵押?
举例,假设你有一套房子是夫妻两人加未成年孩子的名字,房子值500万,妻子作为EB-5主申请人向银行借款390万作为投资款,结果被移民局直接拒签。为什么?因为妻子是拿房子做抵押,但是房子并不是妻子一人的,移民局会认为主申请人拿的财产担保没有足额。而且,孩子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赠与成年人是不真实的,所以案子会拒。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如果孩子是成年人,可以让孩子出面做借款人,再转赠给母亲,反过来也一样。如果孩子做主申,母亲可以去借款再转赠给孩子。
主申请人借款必须拿个人财产做抵押,但非主申请人则没关系。非主申请人拿谁的财产做抵押都可以,然后再赠与主申请人,这时主申请人的资金来源就变成赠与,而不是所谓的负债。这条规则已经写入2016年10月30号的最新政策手册里。资金来源,来源于贷款的视同以负债出资,必须拿个人财产做抵押,这一条没有争议。
另外,如果是贷款,贷款的材料也需要保证真实性,贷款的目的也要注意。贷款目的需要是去用做移民,而不能是其他。其他各种贷款目的,不禁止股权投资的消费贷可能还能过关,禁止股权投资的消费贷、经营贷等都不能成立。
本文系移民帮整理自罗厚民律师的音频资料。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