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L-1a签证和EB-1c绿卡都是为解决跨国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调派的需要而设计的签证类别,前者是非移民签证,后者是美国移民签证。同时,两者在很大程度上有着一致性,例如在某些关键点上都要求:
·海外公司与美国雇主之间应当存在被认可的股权联系,如母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公司;
·受益人高管在调派前后,其所担任的职务都应当属于经理或管理人员;
·在过去的三年内,受益人高管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工作过至少一年。
尽管L-1a与EB-1c之间存在着非常类似的申请条件,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类别,故他们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L1-a是一种非移民性质的临时性工作签证,而EB-1c是一种移民签证
L1-a是一个非移民签证,即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证。如果签证持有人期间不申请绿卡,通过申请延期的方式,其可以该身份在美国工作长达7年。EB-1c是一个绿卡类别,是专门给跨国公司派往美国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设置的,获得EB-1c绿卡的受益人高管及亲属可以成为美国永久性居民。
EB-1c的申请要求美国雇主在递交申请时必须已经“实质运作”一年以上
所谓“实质运作一年”是指在申请日之前的整一年时间内,该美国申请公司已具备了全部满足EB-1c要求的规模。该条要求的存在意味着,对于那些刚刚在美国设立起新分支机构的跨国公司来说,即使其他条件都符合,但如果美国公司运营规模和组织架构不符合法律要求,他们也不能直接通过提交EB-1c的移民申请而将其海外主管调派至美国。所以这类公司往往会先考虑为其调派人员取得L-1a的身份,待公司符合了实质运作一年的要求后再提交EB-1c绿卡申请。
通过L1-a签证进而获取EB-1C绿卡的程序和直接通过EB-1C取得绿卡的程序存在很大区别
(1)L1-a签证转EB1-c绿卡:
美国移民局审批L1-a申请 → 美国驻外领事馆签证 → 申请人持L1-a签证赴美 → 一年期限到期前申请L1-a延期 → 在美正常经营一年后申请EB-1c绿卡。
(2)无需L-1a签证直接申请EB1-c绿卡:
美国移民局审批EB-1c申请 → 批准后转到美国国家签证中心(NVC)→ 转到美国驻广州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 → 申请人持移民签证入境美国 → 入境后接收移民局寄送的绿卡。
虽然L-1a签证与EB-1c绿卡存在很大的不同,但是,实践中L-1a签证的取得通常被认为是对于EB-1c绿卡申请的有利支持。由于L-1a和EB-1c申请条件在实质上存在相似性,一旦移民局事先批准了L-1a签证,则在审查EB-1c申请时一般也会同样认可上述三个相同条件。故一般情况下,跨国公司通常会通过先为其高管申请到L-1a签证,运营条件满足后,随后再通过EB-1c的方式为其获取绿卡。
由于上述原因,大家因此普遍会认为,L-1a是EB-1c移民申请的必要条件,只有拿到了L-1a签证才能获得EB-1c绿卡。事实上,L-1a虽然是EB-1c较常见的步骤,但并不是EB-1c的必然要求。只要符合EB-1c的条件,即使受益人高管从未持有过L-1a签证,甚至是从来没有进入过美国,也可以通过EB-1c取得绿卡。反之,即使已经取得了L-1a临时工作签证,如果不能满足EB-1c所要求的条件,在其基础上提交的EB-1c移民申请也不一定就能够获得批准。在移民局看来,对L-1a的审查只是非移民临时性签证审查,而EB-1c审查则是移民审查,一旦批准,就是永久性承认了资格,所以移民局审查要求更为严格。
另外,对于EB-1c的绿卡申请也并非持有L-1a签证的受益人高管们通往永久居民身份的唯一途径。L-1a的受益人高管如果难以达到EB-1c所要求的审核标准,也可以考虑通过PERM劳工证的方式申请绿卡,区别只是等待时间的长短而已。
综上所述,L-1a签证虽然在申请条件上与EB-1c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是作为不同的类别,其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在实践中,L-1a可以成为EB-1c的有利证明,但其既非EB-1c的必要前提条件,也非EB-1c成功的保障。
文章来源:包泓滨律师,美国元臣国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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